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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监狱、劳动教养工作管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
(2)监狱工作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市属监狱由市司法局主管。市司法局对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监狱对罪犯的收监、加(减)
刑、假释、保外就医、特许探亲、家属会见、分级处遇、考核奖惩、刑满释放等均
依法进行;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关具体规定由湖州监狱公布。
罪犯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提出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行使选
举的权利;4、对监狱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体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
理化建议的权利;5、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6、维护身体健康和生
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7、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8、受
教育的权利;9、信教的罪犯保持原宗教信仰的权利;10、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
继承权;11、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12、老弱病残、
少数民族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特点的待遇。罪犯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和监狱保护。
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
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取、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
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如有违法行为,应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予调离人民警察岗位、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上述赔偿案件由监狱受理、承办和审核,赔偿请求人对监狱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司法局提出复议(申诉)。
责任部门:监狱与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
监督联系电话:2398979
(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
根据国家劳动教养工作法规、政策的规定,市司法局领导、监督市属劳教所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劳教所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加(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分级处遇、通信、会见、考核、奖惩、解教等均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办理;劳教所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科学安排劳教人员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纪、讲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有用之才;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除接受市司法局监督外,还要接受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有关具体规定,由湖州市劳教所公布。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性改造的行政措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除接受强制性教育改造外,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保护和节假日休息的权利等等。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受法律法规和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保护。
从事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违法办理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解教、奖惩等事项;2、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3、不准克扣、挪用、侵吞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4、不准私自扣压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5、不准私带或私派被劳动教养人员外出;6、不准与被劳动教养人员攀亲结友,发生经济往来;7、不准使用被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8、不准接受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的贿赂、馈赠和吃请;9、不准违反规定私自为被劳动教养人员传递信件或物品;10、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人民警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予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上述赔偿案件,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赔偿请求人对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司法局提出复议(申诉)。
责任部门:监狱与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
监督联系电话:2398979
2、律师工作管理
(1)律师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
(2)律师执业证申领管理
律师执业证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唯一有效证件,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申领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程序:申请人实习期满后,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其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连同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局;住所地司法局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符合条件的,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颁发律师执业证。
律师资格的取得:经全国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经司法部审查核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公民,通过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3)律师执业证书注册管理
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本人填写《律师执业注册审核登记表》,连同其他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司法局申报,所在地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司法局,最后由注册机关给予注册并予以公告。
(4)律师法律服务管理
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2003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违反执业法律、法规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
登记条件: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有3名以上律师,且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登记程序:申请人备齐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资金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发起人基本情况,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局提交申请。住所地司法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同意登记成立。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负责人、合伙人,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设立分所的,应符合规定,由市司法局审核并报登记机关登记。
(6)律师事务所年检、执业管理
登记机关每年对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年检通过后方可继续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逐级报送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章的行为,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司法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部门:律师与公证管理处 监督联系电话:2069202
3、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浙江省公证条例》、《公证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
(2)公证员执业证申领管理
公证员执业证是指取得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工作的唯一有效证件,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并由司法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和管理。
公证员执业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首先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公证处实习一年期满,再经过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合格,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
(3)公证员执业证注册管理
公证员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由本人填写《公证员年度执业注册申请表》连同其他规定的材料由公证处向所在地司法局申报,所在地司法局对其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后报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注册机关给予注册并予以公告。
(4)公证服务管理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由公证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浙价费[1998]506号文件执行。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有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声誉的;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可给予停办公证和延缓注册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三年内又有一次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的,再有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的情形即撤销公证员资格。
(5)公证申诉、投诉案件的管理
①对公证申诉的管理。当事人对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公证申诉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和原公证处。
②对公证投诉的管理。对群众投诉的事项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1)基层法律服务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浙江省司法厅浙司[2004]54号。
(2)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设立条件: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
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①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司法局核准。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区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区司法局报请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年检申报: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②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③《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④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检程序:由住所地的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
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对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和停办。
年检期限: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
行。
(3)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活动
执业范围:
①应聘担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
②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③主持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
④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开展见证业务;
⑤协助开展法制宣传等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执业收费:
①浙江省司法厅、物价局浙价费(1999)49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②湖州市司法局、物价局湖司(2000)62号、湖价(2000)128号《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4)基层法律工作者聘用及其程序
条件: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①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③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
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①具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之一的;
②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③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④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执业证申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③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④健康状况证明;
⑤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程序: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
地的县、区司法局审查;报送市司法局审批。
审批期限: 县级司法局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基层法律工作者执照管理
注册申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注册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
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
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
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 市司法局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注册期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市司法局于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责任部门:基层工作处 监督联系电话:2398985
5、法律援助工作管理
(1)法律援助依据
国务院令《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2)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办理公证;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5)法律援助的管辖
湖州市司法局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挂靠于市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承担“12348”法律咨询和纠纷化解工作。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者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7、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事项的申请参照上述1—5条的规定提出。
(6)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填写并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要求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否则,视为撤销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责任部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监督联系电话:12348
6、法学教育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招生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是司法部主办的全国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在湖州
市司法局设立辅导站。学生报名成为函授学员,参加全国高等教育律师专业的自学考试。
(1)招生条件(对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应届、历届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政法系统在职人员、社会青年、以及其他有志于学习法律的人员,均可参加全国律师函授大专班学习。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专学历的人员、取得非法学类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也可参加律师专业专科的学习。
(2)招生程序
参加全国律师函授学习,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处报名,并按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统一规定缴纳学费。
责任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处 监督联系电话:2398986
7、国家司法考试
(1)司法考试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2号。
国家司法考试是针对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进行的国家统一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录取,市司法局负责湖州地区的考务工作。
(2)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
(3)报考程序
报考者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到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缴纳规定的报名费。市司法局组织湖州地区的考试,并通知考生考试成绩;对成绩有异议的,可通过市司法局逐级向上查询。考试合格经司法部审查核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部门:办公室 监督联系电话:2398988
8、司法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
(1)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执业证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处罚相当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上级或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2)行政自复议、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省司法厅申请复议: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3、对驳回公证申诉的决定不服的;4、对赔偿数额持有异议或者逾期不予赔偿的;5、对根据授权人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决定不服的。
律师、公证员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对市司法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2、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3、对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或者驳回公证申诉的决定不服的;4、对延缓公证员注册、停止公证员办证的决定不服的;5、对赔偿数额持有异议或者逾期不予赔偿的。
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市司法局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复议申请
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
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赔偿:①违法或错误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的;②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③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④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⑤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⑥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部门:法制处(审计处) 监督联系电话:2398976
9、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处理规定
市司法局各责任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对公开的政务内容和制度必须履行。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1)因办事态度差,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的,除责成责任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外,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调动工作岗位等处罚。
(2)由于责任心不强,办事作风拖拉,推诿扯皮,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责任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外,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等处罚,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3)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4)市局和各有关职能处室要将实施政务公开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经常检查、总结执行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举报投诉电话
市司法局:2398975
(四)行政管理
1、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情况
2、局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五)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事项
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交流、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情况
4、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有关情况
5、工作动态
6、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7、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称评定情况
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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